种鸽场卫生防疫、疫病监测制度
1、设立专门的兽医室,并配备专职兽医。兽医室内应配备有专用的生物制剂冷藏设备。同时应配备诊疗器械和药品。
2、种鸽场的选址、设施设备、建筑布局、环境卫生等都应符合NY/T5043和NY/T388的要求。
3、种鸽场童鸽、青年鸽和配对后备鸽应坚持“全进全出”的原则,引进的种鸽应来自健康种鸽场,童鸽、青年鸽和配对后备鸽出栏后,对整个鸽舍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种鸽场内的禽饮用水应符合NY5027的要求,饲养管理应符合NY/T5043的要求,所用的饲料应符合NY5042的要求,种鸽场的消毒和病害肉尸的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T1659和GB16548的要求。
5、在种鸽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兽药、疫苗应符合NY5040的要求,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6、每年进行定期驱虫,控制寄生虫的感染,用药应符合NY5040的要求。
7、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在工作期间严格按照NY/T5043的要求进行操作。
8、种鸽场应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按照免疫程序,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鸽新城疫等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接种方法。
9、种鸽场应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场的疫病监测方案,常规监测的疫病至少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鸽新城疫等,并将监测检查的结果报告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种鸽不得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鸽新城疫等病原体,经检验不合格的种鸽应按照GB16548的规定进行处理。销售的种鸽不得检出大肠杆菌、李氏杆菌、结核分支杆菌、支原体与伤寒、沙门氏菌等病原体,经检验带菌的应立即治疗或淘汰,不得销售。
10、种鸽场发生疫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应依据《动物防疫法》及时进行诊断,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并积极配合当地兽医管理部门对鸡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灭或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鸡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16569进行。
11、记录记载:种鸽场应有相关的资料记录,内容包括:种禽来源、品种、引入日期与数量等引种信息,存栏禽日龄、体重、存栏数、禽舍温湿度、喂料量等;生产性能信息;饲料配方、饲料(原粮)来源、型号、生产日期和使用情况等;种群每天的健康状况,死亡数和死亡原因等;发病时间、症状、预防或治疗用药的经过;药物名称、使用方法、生产单位及批号、治疗结果、执行人等;疫苗种类、免疫时间、剂量、批号、生产厂家和疫苗领用、存放、执行人等;消毒剂种类、生产厂家、批号,使用日期、地点、方式、剂量等;无害化处理记录;销售日期、数量、质量、购买单位名称、地址、运输情况等;种鸽出售时的质量、等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