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鸽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一)种鸽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求
1.种鸽场由掌握家禽育种、繁殖、饲养、兽医卫生技术和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的业务干部担任或兼任场长,负责全场技术生产工作和管理工作。
2.配备有高、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担任技术指导或顾问,负责种鸽质量控制目标、饲养管理规程和育(制)种工作方案的制订;配备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担任技术人员,承担繁育、饲养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兽医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3.饲养种鸽的工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热爱并胜任本职工作。
(二)引种
1.符合省、市的良种繁育推广体系总体规划要求。
2.饲养的种鸽必须配套齐全,比例适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引种渠道正规,从具有资质的良种场引种。
4.引种手续齐全。从国外引进品种必须具有品种标准。引进的良种鸽须具备合格种鸽场出具的“良种禽雏种蛋证明单”和“检疫证”。证明单上需注明品种名称、代别、数量、生产日期、供种和引种单位的全称。检疫证需要标明检疫项目及结果。
(三)制种
种鸽场应严格按照正规制种程序生产种鸽及种蛋。种鸽场应有供方提供的必要技术资料及本场正确的书面制种选育方案,有系统完整的种鸽生产技术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种鸽本身的性能指标要达到品种的质量标准。
(四)饲养管理
1.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饲养工艺,严格执行生产技术操作规章和工作日程。
2.所用的饲料质量合格,料源稳定。按饲养标准要求,对不同品种、不同的生长阶段的种鸽进行科学的合理饲养。
3.场内房舍、设备、用具等,符合科学饲养管理的要求,与种鸽生产所要求的基本条件相适应。
4.设备齐全、运转正常。各品种、品系、代次的种鸽(雏、蛋)不得混杂。
(五)卫生防疫
1.卫生防疫制度健全有效,能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免疫程序,具有免疫监测设备及制度,有效地控制《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一、二类传染病的发生,场内保证无新城疫、禽霍乱、支原体病、鸽痘等传染病。
3.一旦发生传染病或寄生虫病时,要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防疫措施,并立即报告本地动物防疫机构,接受其防疫检查和监督指导。
4.场内卫生清洁,经常做好消毒工作。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区设有洗涤、更衣、消毒设施。大门及禽舍、饲料库入口处应设存放有有效消毒剂的消毒池,进入鸽舍必须更换工作服和鞋。对病死鸽、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环境、舍内及设备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舍内有害成份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六)供种
1.信守合同,按期、保质、保量供种。